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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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城一策”长效机制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贷、断供”情况,积极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坚持房住不炒,加强预期引导,因城施策促进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供应。

及时公布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地块具体信息,优先供应征地拆迁已完成、周边道路及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地块,保障“净地”供应。对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标准,报名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签订出让合同,余款应在一年内缴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指导银行业机构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强化信贷支持,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调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至2024年12月31日止,降低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低至30%;至2024年12月31日止,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及三孩家庭,在娄底购买住房,可享受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1.5倍的贷款额度。

四、推进非住宅去库存。

新建商品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回归至合理区间前,严格控制新建商品非住房用地供应(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品非住宅用地除外)。对已出让尚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在保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落实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适时举办“房交会”。

认真筹划、适时举办“中心城区第九届房交会”,出台相关措施,切实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六、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建立并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七、提振市场信心。

住建、自规等相关部门适时发布权威信息,通过报纸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宣传和解读,引导居民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

八、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工改”要求,推进全市工改2.0版运行,切实做好报建辅导、帮办代办服务,加快建成住建领域全生命周期“一网通办”平台。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房闹”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强化风险防范化解。

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企业诚信管理,全面摸清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项目底数,做实“一楼一策”方案,坚决依法查处集资建房、违规团购商品房、违规预售、逃避资金监管等行为,积极推进“无籍房”办证,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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