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x医院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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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x医院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团员应每月按时向团组织交纳足额团费。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团费交纳数额和比例: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最高交纳20元。教育团支部的学生团员按0.2元/月/人交纳团费。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实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院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团市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条 各团支部于每年11月30前将团支部的团费足额交到财务处会计室,并将缴费收据及名单交至院团委。院团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团费总额的40%由医院财务处通过转帐的方式上缴至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并提交银行回单复印件。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团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十二条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各团支部使用团费,需制定活动计划(含活动预算),经院团委委员会讨论后,根据医院使用经费额度管理要求,视预算额度,填写《请示报告申请单》,请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团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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