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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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新井煤业公司“2·22”边坡坍塌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矿山企业,提高矿山安全标准化水平和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或乡镇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3月至12月。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企业层面。

1.开展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全面排查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矿山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整改;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所辖矿山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水、火、冒顶、岩爆、粉尘、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尾矿泄露等重大灾害,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发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2)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人员提升、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和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和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3)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

(4)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及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5)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22号)要求,立即开展露天矿山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和破碎系统等6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二)应急部门层面。

1.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辖区重点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在册监管尾矿库。主要聚焦15个方面、220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2.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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