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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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47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指标提升方案(2021-2023年)》(潭政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双创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从产业领域、孵化条件、服务内容等方面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双创战略,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湘潭市市级孵化器实行认定制管理,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湘潭市境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和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4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0.5家,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他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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