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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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 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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