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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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既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卷宗中心主义”的纠偏,更是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检法业务关系,这也必将有助于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一)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201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提出和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直接动因,是对各界吁求避免冤错案件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另外, 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施行,特别是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概念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应有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每一个司法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的挑战
  (一)诉讼任务加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带来的首要挑战便是诉讼任务的加重。一是对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需要兼顾公诉审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尤其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将变得更为关键。“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说到底,庭审就是打“证据仗”,庭审过程将更具对抗性和不可控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出庭任务及压力也就随之增加。二是诉讼监督工作的加强,除了需要对法院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外还应将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侦查监督上,面临解决当前侦查监督疲软的难题。三是当事人权利救济工作的更突出要求,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诉讼当事人将更为全面地参与诉讼活动。与此同时,权利救济的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检察机关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申诉控告机制,以提供范围更广泛、手段更多元、效力更明确的救济。
  (二)工作要求的提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将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准则。一是在证据方面,从根本上看,庭审打的就是“证据仗”。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证据裁判原则和各项证据规则将得到更充分的贯彻与落实。因此,检察机关除了注重证据的证明之外,还应当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能将成为“辩护律师对抗公诉人的有效武器”。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尽快破解当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种种难题,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并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二是人权保障要求高。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力意识逐步提高,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决定》中重点强调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审判中心主义的根本落脚点在于发挥审判的关键性作用,确保裁判公正,预防冤假错案。从这一点来看,与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对检察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三是诉讼效力要求更高。“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力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但是诉讼任务的加重,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
  (三)传统优势的减弱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必然会减弱检察机关的传统优势,其可以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全案移送制度的优势可能丧失。审判中心主义力求摆脱审判对案卷笔录的依赖,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的起诉方式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之一。逐步改革全案移送制度,在起诉时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而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或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做法,可以防止法官在审前通过阅卷对案件“未审先定”,进一步强化庭审中心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原先检察机关在证据出示和意见表达上所占的传统优势将会被逐渐削弱。二是控方传统的庭审优势可能被减弱。随着辩方力量的增强,即辩方权利保障更加全面、辩护律师介入更早、辩护能力更为加强、辩护证据更受重视等,辩方地位相比过去将会显著地提升。尤其是在庭审对抗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将更为平等、力量将更为平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不仅其指控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视,也将在庭审中受到辩方更为有力的对抗,而不再像过去一样享有绝对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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