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工作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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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工作机制初探

2018-12-19 11:16:08 法制与社会2018年33期

郑海 唐斌 顾清莉 周丽琼

摘 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同步推进、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在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强化监督主责主业、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就目前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诉讼监督部门工作机制的建设和相关问题的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 内设机构 改革 工作机制

作者简介:郑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研究方向:刑诉法;唐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主任,研究方向:刑诉法;顾清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周丽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25

在检察机关专设诉讼监督专业化部门,将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资源,将原本分散在侦监、公诉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归拢统一,实现了监督工作的体系化运作。

一、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的工作性质

从广义上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督。内设机构改革中,根据诉讼监督部门的性质,其主要工作职能应当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控告申诉再审案件)和“两法衔接”,另外,刑事执行监督由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承担,追捕追诉和抗诉案件由侦监和公诉部门承担。理由如下:

(一)诉讼监督部门的独立性

刑事诉讼监督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行使监督权的时间节点的区分基于案件是否终结。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的监督以所处的诉讼阶段为基础,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例如追捕追诉、抗诉案件,一旦脱离诉讼阶段或正在审查的案件本身,案件很难继续侦查。而刑事诉讼监督恰恰相反,监督工作基于已经完结的刑事案件,并不依附于诉讼进程,故应当将诉讼与监督适度分离。

(二)诉讼监督部门的专业性

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职权行使的主动性、侧重效率性和非终结性等特点,根据监督工作的业务技能要求,要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就必须突显监督专业性。专业性具体体现在监督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办理上,即由诉讼监督部门集中行使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对已生效刑事判决监督的职责。

(三)诉讼监督部门以事后监督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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